上海石化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2007年10月26日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3月29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如需要,可包括就公司表现进行报告及分析的分析员)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其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在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定期业绩推介会、新闻发布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重大事项巡回路演;

(六)根据需要,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接受重要财经媒体的采访;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

(八)设立专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栏目;

(九)接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监管机构及中小投资者的来电、来访和参观。

第六条 公司在境内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境内指定网站为:www.sse.com.cn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推介会、新闻发布会、重大事项路演、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财经媒体采访等)。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业绩推介会、新闻发布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对有关人员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及下属单位(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  年度股东大会应有适当安排,以鼓励股东参加。公司应审查并定期检讨股东大会程序,如有需要将作出适当调整,以确保其切合股东需要。

董事会成员(尤其是董事会辖下各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或其代表)、适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及外部独立审计机构均会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回答股东提问。

 

 

第四章  投资者查询

第十三条  股东如对其持股有任何问题,应向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提出。

第十四条  股东可随时要求索取公司的公开资料。

公司须向股东提供公司指定的联络人、电邮地址及查询途径,以便其提出任何有关公司的查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信息来源: 
2012-03-29